为拓展业务,部分视频网站与网游公司或电台、电视台进行合作,共同推广影视作品或网络游戏,彼此分享用户资源、产生协同效应。对视频网站取得的合作收入应根据具体的合作项目及收入性质判定应税行为适用的具体税目。
(一)广告收入
网站取得的广告收入除需按“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项目缴纳增值税外,还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按照3%的费率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版权分销收入
部分视频网站将购买的影视作品版权或自制视频版权分销给其他网站,此部分收入应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项目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运营商分成收入
对于用户量已达一定规模的视频网站,会按用户观看或下载视频耗用的流量与电信或移动运营商进行分成。视频网站应将分成收入按照“商务辅助——经纪代理服务”项目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会员费收入
除广告收入外,视频网站积极发展会员业务,开拓营收渠道。消费者购买会员服务的,可享受免除广告、超清画质、会员身份标识、折扣价观影等特权服务。视频网站应在取得上述会员费收入时,全额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项目缴纳增值税,并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在为会员提供服务期间分期确认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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